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1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510972920。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510579762。
被告鹤城区百菜园生鲜店,经营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天星华庭*幢*号门面。
经营者成小兰,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百菜园生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立案。
2018年1月29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