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路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杜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X。
法定代表人:舒协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称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中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Q。
法定代表人:谭称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路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称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称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