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9187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浙江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马书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马书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