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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耳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39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耳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耳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39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耳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空路安乐工业园A栋C座4楼。

法定代表人:肖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长安镇乌沙李屋工业区兴发路76号A办公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廖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耳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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