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39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耳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空路安乐工业园A栋C座4楼。
法定代表人:肖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长安镇乌沙李屋工业区兴发路76号A办公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廖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耳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