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189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年,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李玲萱,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现居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新村13幢9号202室。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勇年、李玲萱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