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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要市金利镇金雄亮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202民初77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要市金利镇金雄亮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要市金利镇金雄亮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77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要市金利镇金雄亮通讯商行,住所地高要市。

经营者:曾晓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要市金利镇金雄亮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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