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41号原告:李昂,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盛广济,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号院*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江。
原告李昂、盛广济诉被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李昂、盛广济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昂、盛广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李昂、盛广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昂、盛广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