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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华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华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华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3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朱啟松。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华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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