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刑初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林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高中文化,住重庆市江北区。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11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6日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林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练、书记员彭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林波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