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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与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与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91号原告: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周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建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杭,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江冶机电以东新杨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钟萍,经理。

原告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正公司)与被告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隆正公司诉讼请求:一、金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电动复式双层卸灰阀”(专利号:ZL20142009××××.6)相同或等同产品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二、金中公司赔偿隆正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并承担隆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7万元,共计82万元;

三、金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隆正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取得“电动复式双层卸灰阀”、专利号:ZL20142009××××.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金中公司与隆正公司是同行业。

隆正公司在案外人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发现,金中公司出售的“卸灰阀”产品实物与隆正公司的实用新���专利一致。

隆正公司依法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金中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产品在案外人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系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正公司主张金中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隆正公司主张侵权产品在案外人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金中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如审判员  池开通审判员  林丽娟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梦婷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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