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14号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碧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原市桔子弘亮麻辣烫店。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胜利社区6委8组。
经营者:崔金帅,业主。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原市桔子弘亮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与被告开原市桔子弘亮麻辣烫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