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853号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3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
被告:姜堰区梁徐镇王石林二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6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俆镇王石村。
经营者:林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进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