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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晋宁昆阳盛泰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01民初45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晋宁昆阳盛泰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晋宁昆阳盛泰电器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45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昆阳盛泰电器商店,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街*******号。

经营者:徐盛太。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宁昆阳盛泰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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