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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万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722刑初1号
案件名称廖万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信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万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722刑初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万云,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信丰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7日抓获,于2017年8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宏亮,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万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万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左右,被告人廖万云经营的制衣厂曾因生产加工假冒“adidas”品牌衣服,被信丰县工商局嘉定分局责令改正。

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廖万云注册登记成立信丰县云秀制衣厂,分别在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259号、一清路华尔康大药房旁各设立了一个生产经营点,从事制衣加工。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廖万云在未获得“adidas”“NIKE”“Reebok”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生产许可下,从广东陈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货源,由陈某提供布料、吊牌、包装等,由廖万云负责加工生产假冒“adidas”“NIKE”“Reebok”的品牌衣服,从中赚取加工费。

2017年8月14日,打假公司向信丰县公安局举报廖万云经营的制衣厂存在生产假冒“adidas”“NIKE”等品牌的衣服。

2017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廖万云家中将其传唤归案。

当日及次日,民警从廖万云的上述两个生产经营点和信丰县信诚物流中心,查扣到廖万云生产加工的假冒上述品牌衣服。

其中,成品“adidas”品牌运动上衣344件,裤子556条,半成品上衣817件;

成品“NIKE”品牌T恤衫29件;

成品“Reebok”品牌运动上衣270件,裤子1128条,半成品上衣470件,裤子470条。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查扣的“adidas”“NIKE”“Reebok”品牌衣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2017年11月16日信丰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述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衣服价值人民币92340元。

2017年12月27日,廖万云的家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1.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万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放扣押物品地点及扣押物品、相关附件刑事摄影照片;

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李某的证言;

被告人廖万云的供述与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万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制造、储存侵权产品的价值人民币923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廖万云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万云的家属代其退缴了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廖万云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万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廖万云的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

)二、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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