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339号原告:何小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思咪哒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552号中建康城3栋3-1-3-01号房,经营者熊明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锋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思咪哒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锋以被告已注销工商登记为由,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小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小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