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43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许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小西门书店,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300号。
负责人:马应。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小西门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小西门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小西门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