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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新集镇家家乐超市、扬州市广陵区豪华玩具总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081民初79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新集镇家家乐超市、扬州市广陵区豪华玩具总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新集镇家家乐超市,扬州市广陵区豪华玩具总汇,扬州市小丁文化用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7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仪征市新集镇家家乐超市,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人民南路1号苏果超市。

个体经营者:朱桂平,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7109022736,住仪征市新集镇新集村联盟组200号。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豪华玩具总汇,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曲江商品城CD105室。

个体经营者:顾正高,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402196818,住兴化市昌荣镇存德村存四六组398号。

被告:扬州市小丁文化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广陵区沙中一村26-601。

个体经营者:丁必军,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扬州市广陵区施井路73号5幢50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新集镇家家乐超市、扬州市广陵区豪华玩具总汇、扬州市小丁文化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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