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5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熊帮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李氏明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功毕。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李氏明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