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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步春与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85、186号
案件名称彭步春与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步春,李小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5、186号原告:彭步春,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琴,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彭步春与被告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彭步春于2018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两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两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步春撤回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均由原告彭步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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