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5、186号原告:彭步春,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琴,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彭步春与被告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彭步春于2018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两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两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步春撤回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均由原告彭步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