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1333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代晓阳,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晓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美的”的企业名称;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涉案的第37类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www.meidiwxw.com网页中,多处使用原告涉案商标,并自称为“石家庄美的空调维修官网”,在联系方式栏,载明了石家庄是一个维修分店的电话及统一服务电话400-×××1-086,并关联了www.huaxiawxw.cn,点击该网站,显示为华夏家电维修网,载明的统一服务电话、十一个维修分店的电话与前网站均相同。
www.huaxiawxw.cn网站载明营业执照的主体是被告,域名huaxiawxw.cn的备案主办单位是代晓阳。
域名meidiwxw.com于2012年3月19日注册。
上述网站使用原告商标、字号的行为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上述网站擅自使用原告“美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被告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范围广,且主观恶意明显,被告应当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①第147547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②(2017)粤广荔湾第12475号公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
③(2015)粤佛顺德第15052号公证书;
④(2014)粤佛顺德第8363、8364号公证书;
⑤被告侵权网页截图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
⑥涉案网站备案证明;
⑦两涉案网站截图及域名备案信息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证书;
⑧证据7的取证录像光盘及可信时间戳证书;
⑨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资料。
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其中的①②③④⑨有原件核对,其中的⑤⑦⑧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与光盘内容一致,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证明过程真实,其中的⑥与网络公开的查询信息一致,故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依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的权利情况。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37类第14754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7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广东省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04年5月25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原告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原告存续,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情况。
网站域名meidiwxw.com于2012年3月19日注册,所有者是DaiXiaoYang。
该网站首页:顶部从左到右依次为:石家庄美的空调维修官网河北电视台合作伙伴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086;
其下中部最左侧系牌匾图片,牌匾上内容包括:“美的空调优秀签约技术服务单位(2005年度)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栏载明了“美的空调-全国联保河北授权指定维修售后网点”及十一个区服务中心的联系电话;
在网站的网页中还有“维修案例”、“收费标准”等栏目;
总部地址:河北(石家庄金鼎公寓1-101室)石家庄市分公司西区南长街187号东龙花园4-1-101。
网站域名www.huaxiawxw.com于2009年9月16日注册,所有人是代晓阳,网站名称是华夏家电维修网。
该网站首页:顶部从左到右依次为:华夏家电维修网服务热线4006-121-086河北电视台合作伙伴空调维修拨打400-×××1-086;
在服务网点栏有十一个区服务中心的联系电话,电话与www.meidiwxw.com上的相应信息一致。
关于比对:原告主张涉案www.meidiwxw.com网站使用的与其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相同,并且是用于宣传美的电器的维修服务,指向注册商标服务项目中的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和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陈述:原告使用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时,指定售后的服务商,服务商可以穿戴工服、悬挂招牌,在单据中可以印制该商标;
原告指定服务商要签订协议,对服务商服务进行监督把关,但不需要其支付授权许可费。
关于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在涉案www.meidiwxw.com网站上共同使用原告的企业字号“美的”与美的维修官网,将会误导消费者认为与原告存在联系,属于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其他。
桥西区夏华家电维修中心是成立于2009年10月20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1万元,登记经营场所金鼎公寓1-101,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维修。
维修部的经营者是被告代晓阳,该维修部已于2017年8月18日注销。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数额的依据为:综合考虑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等因素。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www.huaxiawxw.com存在侵权行为,且原告于诉讼中仅提出涉案www.meidiwxw.com网站构成了侵权,本院应在原告主张范围处理其诉讼请求。
对于下列事项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本案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域名meidiwxw.com的所有人信息以及该网站载明的总部地址,与桥西区夏华家电维修中心的登记地址、经营者信息相一致,能够确定桥西区夏华家电维修中心是该网站的经营主体,根据工商登记的公示信息,本案原告起诉时,该维修中心已注销登记,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
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被告,向其经营者即被告代晓阳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故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对于www.meidiwxw.com网站的内容分析如下:首先,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上使用的的中英文组合标识,与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其次,对于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结合其网页中的文字介绍等内容可以看出,其指向于服务而非商品,能够起到说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再次,原告否认被告属于其指定维修商,对此被告应负举证义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且,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正当使用。
综上,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浏览,进行宣传,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根据如前论述,综合涉案网站宣传内容,原告在www.meidiwxw.com网站上载有美的维修官网、美的签约技术服务单位、美的空调全国联保河北授权指定维修售后网点等字样,表明其是原告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但被告并没有举证该情形属实,上述行为确会侵害了原告基于良好商誉建立起的对消费者售后服务,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停止使用“美的”字样的行为。
三、关于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综合被告的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晓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代晓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www.meidiwxw.com网站上使用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字号;
三、被告代晓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0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代晓阳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