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终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栾城区峰峰通讯部,住所地:河北省栾城区新开街。
经营者:赵峰峰,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栾城区峰峰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栾城区峰峰通讯部分别于2018年2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主要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栾城区峰峰通讯部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栾城区峰峰通讯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栾城区峰峰通讯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