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4955号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三九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金龙华商务大厦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E。
法定代表人王力。
被告二鹤壁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开发区东杨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力。
被告三太和县福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沙河东路华源保健品大厅F区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朱方品。
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九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鹤壁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太和县福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三九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福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医药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食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健康服务。
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产品品质和企业声誉的培育与发展,多年来其在整个医药行业乃至所有工业企业中获得了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曾荣获“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100最有价值驰名商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称号。
原告是“999”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包括第5类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
原告生产的带有上述商标的医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被告一、二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三九骨康”标示,该标示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九”商标构成近似,被告一、二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一、二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行销全国,给原告方“”、“三九”商标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同时被告三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权产品,根据法律之规定亦属于违法行为。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产品;
2、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3、三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登报消除影响;
4、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5、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4日,深圳南方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九”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52041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各种针剂、片剂、水剂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
2009年8月7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1日,深圳南方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79055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卫生巾、消毒剂、消毒纸巾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6月至2022年6月20日。
2009年8月7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7日,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477749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医药制剂、中药成药等,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2009年7月6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790551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人用医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提供的一组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在经营过程中,其对三九、999品牌进行了大量广告推广和宣传。
2016年5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武文向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申请对其在太和市场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5月11日上午,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吴武文来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厅内“正大保健”店,其店面标有“正大保健”字样的招牌,吴武文支付人民币245元购买了包装盒上印有“康芝美甘草糖片”等字样的物品2盒(共30瓶)、包装盒上印有“三九九康弹性创口贴”等字样的物品2盒、包装盒上印有“三九恩得利D3高钙全家福型佳选压片糖果”等字样的物品2铁盒、包装盒上印有“三九保健肾宝杜仲雄花片”等字样的物品2盒、包装盒上印有“三九肾宝杜仲雄花片”等字样的物品1盒、包装盒上印有“贝芝健足光粉强效超浓缩”等字样的物品两盒、包装盒上印有“三九倍健回奶宝”等字样的物品1盒、包装盒上印有“三九纳福晕车贴”等字样的物品两盒、包装盒上印有“三九佰氏悠芝佳品鱼腥草”等字样的物品20盒,吴武文同时获取物品清单一张;
同日10点22分,上述人员来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厅“福鑫保健品经营部”,吴武文支付人民币76元购买了包装盒上印有“三九九诺,三九骨康贴”等字样的物品20盒,同时获取“销货清单2577012”一张;
同日10点34分,上述人员来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厅“福乐堂”店,吴武文支付62元购买了包装盒上印有“三九康倍玛咖压片糖果”等字样的物品2盒、包装盒上印有“兰考三九御峰堂牌维D钙咀嚼片”等字样的物品2��、包装桶印有“三九九港健优仙多维蛋白质粉”等字样的物品1铁桶,同时获取“销货NO718323”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为此,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了(2016)皖太公证字第486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编号NO.009公证实物,内有20盒由被告一、二生产的三九骨康贴,在产品的主视图正中央显著标识“三九骨康”字样,同时在产品的左上角以蓝底白字标识“三九九诺”字样,该产品是由被告二生产,由被告一提供售后服务,在产品的后视图“三九骨康”右上角标识有“TM”字样,上面显示为颈椎病专用。
被告一是售后服务商、被告二是生产商、被告三是销售方。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广东著名商标证书、驰名商标证书、广告代理合同及发票、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了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第477749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人用药类,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被告一提供售后服务、被告二生产、被告三销售的“三九骨康”贴,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三九骨康”字样中的“三九”二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4777496号“”、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中的“三九”字样相同,与商标中的数字“999”相比较,也与大众习惯的中文读音相同,相关公众在药店这一特定场所看到、读到“三九骨康”时,容易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三九骨康”与第4777496号“”、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构成相似,三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根据其生产、销售行为承担包括停止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及流通中的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
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名誉损失,因此对于��告要求被告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三九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鹤壁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太和县福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原告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三、被告深圳市三九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鹤壁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太和县福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