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2924号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尚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兵,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开进,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正诚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
经营者张洪静,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娥,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禾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正诚工艺品厂(下称正诚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斗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兵、单开进,正诚厂经营者张洪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娥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斗禾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正诚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销毁产品模具,将在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的侵权产品下架;
2.正诚厂赔偿斗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与律师费由正诚厂负担。
事实和理由:斗禾公司是名称为“灭蚊器”、专利号为ZL20163004××××.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正诚厂未经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斗禾公司专利的产品,并在淘宝等第三方平台销售,且价格低廉,导致斗禾公司损失惨重。
正诚厂答辩称:正诚厂于2016年7月注册了阿里巴巴账户,营业执照由阿里巴巴公司员工代办,厂址是虚构的。
正诚厂有在阿里巴巴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只销售了几盏,另外26盏的数量是由朋友刷单形成的。
正诚厂没有在淘宝、天猫等网络平台销售,也没有生产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微信名叫“小芳塑料制品厂”、QQ名称叫“文婷礼品”的人处购买,有合法来源。
产品进货价是80元,所有产品已经销售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斗禾公司是名称为“灭蚊器”、专利号为ZL20163004××××.4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2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29日,现处于授权状态。
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记载专利产品用于捕捉蚊虫、带有台灯及小夜灯,具有照明功能,设计要点是整体形状(本案专利的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
斗禾公司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5月5日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是本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7月20日,斗禾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斗禾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登陆1688网站,进入名为“瑞安市正诚工艺品厂”的网店页面,上有一款“新款三合一光触媒捕蚊器家用吸入式灭蚊器智能光控LED灭蚊灯”产品的图片,显示批发销售单价分别为100元(1-9个)、98元(10-999个)、80元(≥1000个),共有31个成交量,3条评价,店家联系方式为“联系人:陈女士电话:138××××9187地址: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光大后路1-5号”,查看该网店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名称为“瑞安市正诚工艺品厂”,成立时间是2016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是张洪静,为个体经营,经营范围包括“工艺品、按摩器材加工、销售及网上经营上述产品”。
斗禾公司代理人付款120元(包括产品价格100元,运费20元)购买前述图片所载产品一个。
上述过程由公证人员全某督,公证机关制作(2017)粤佛南海第16516号公证书。
2017年7月27日,斗禾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员与斗禾公司委托代理人到达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兴工业区的一处门牌标示为“南兴工业区10号厂房”的厂区,并来到该厂区内一家门面标示为“申通快递”的仓库,公证员对仓库四周拍摄了四张照片。
在该仓库内,代理人签收了一个快递件(快递单单号:402659193314),公证员现场对该快递包裹外观进行了拍照,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陈小姐”,联系电话“138××**187”,收件人信息与上述购买过程中填写的收件人信息相同。
随后公证员将该包裹带回公证处,对该快递包裹拆开后的物品进行拍照完毕封存。
公证机关制作(2017)粤佛南海第17103号公证书。
2017年8月8日,斗禾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代理人通过其自有手机点击“阿里巴巴”图标打开“阿里巴巴”首页界面并登陆名称为“越努力***yjl”的淘宝账户,进入“已买到的货品”界面点击进入“物流详情”,显示“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码“402959193314”。
返回“我的”界面点击“全部订单”,点击“新款三合一光触媒捕蚊器家用吸入式灭蚊器智能光控LED灭蚊灯”的订单进入订单详情,进入与“chenyueer6688”的聊天记录,对方称“亲,你收到了,为什么还要单号呀,我是填错了单号申通:402659193314”,点击上述界面的“…”中“个人资料”进入新界面,显示店铺是“瑞安市正诚工艺品厂”。
上述过程由公证人员拍照。
公证机关制作(2017)粤佛南海第18128号公证书。
斗禾公司当庭提交一个公证机关封存的纸箱。
打开纸箱,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个,外包装上有一商标,斗禾公司确认该商标未经注册,产品上没有生产者信息。
正诚厂确认该产品由其销售。
经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进行对比,斗禾公司认为,本案专利的顶部为蘑菇状,被诉侵权产品顶部同样为蘑菇状,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构成整体相同。
正诚厂表示不清楚如何进行对比。
另查明,正诚厂是张洪静于2016年6月8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工艺品、按摩器材加工、销售及网上经营上述产品。
正诚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打开其持有的手机并翻查聊天记录。
从聊天记录显示,正诚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一微信号为“小芳塑料制品厂”的对方聊天,于2017年6月22日要求对方发2个4格收纳盒和一台红色蚊灯,并通过微信支付130元给对方。
正诚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7月7日与名称为“文婷礼品”QQ号聊天,要求对方发两个蚊灯,对方说可以。
正诚厂表示,只清楚前述的微信号以及QQ号聊天对方的地址在瑞安市平阳县,但真实名称不清楚,经营者名字也不清楚。
本院认为:斗禾公司是本案专利的权利人,本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斗禾公司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规定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正诚厂确认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院结合案涉证据保全公证书所显示的网页内容,认定正诚厂存在许诺销售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是:1.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正诚厂是否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行为;
3.正诚厂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争议本案专利产品用于捕捉蚊虫,带有照明功能,属于形状设计,其整体呈类蘑菇状,顶部类伞形设计,中部收窄并有格栅条纹,主体部分整体类圆锥形,上窄下宽,连接一底座。
被诉侵权产品也用于捕捉蚊虫,带有照明功能,与本案专利为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
经对比,两者的共同点在于,整体均呈类蘑菇状,顶部类伞形设计,中部收窄并有格栅条纹,主体部分整体类圆锥形,上窄下宽,连接一底座。
本院认为,以一般消费者角度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相同,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正诚厂是否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争议斗禾公司称正诚厂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行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且亦承认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未经注册。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者的信息,亦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表明正诚厂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对斗禾公司相关制造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正诚厂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争议正诚厂抗辩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提供了微信聊天以及QQ聊天的内容。
本院认为,虽然前述两份聊天内容的形式真实性已经核实,但是,正诚厂并不能证明两聊天对象的确切身份,也不能证明聊天内容所涉及的正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因此,正诚厂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本院不予采信。
正诚厂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外观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斗禾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正诚厂应当将在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上的产品图片删除,断开链接。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正诚厂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斗禾公司要求正诚厂销毁生产模具,缺乏依据。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斗禾公司请求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
本院考虑,本案被侵害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正诚厂为个体工商户,未见有较大的经营规模,但其在网络销售平台上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影响范围较广;
斗禾公司委托律师出庭诉讼,应有相关的开支产生,其合理部分支出应予支持;
确定正诚厂向斗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部分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对斗禾公司超出前述数额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作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瑞安市正诚工艺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灭蚊器”、专利号为ZL20163004565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瑞安市正诚工艺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瑞安市正诚工艺品厂负担1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