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970号之一原告: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加辉,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左允文。
被告:高聪颖,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告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聪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2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