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4民初11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富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南阳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富诺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