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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1刑更565号
案件名称王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刑更565号罪犯王亮,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人,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2015年7月8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邮知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王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4日交付江苏省边城监狱执行。

2018年1月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王亮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

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王亮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罪犯王亮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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