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4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润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8号豪德银座B栋18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U。
法定代表人:邓晓亮。
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经营场所: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延伸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6。
经营者:朱红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润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