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18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凝眸名目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凤凰花园三期4栋1层10室,投资人:秦祖勇。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凝眸名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在向被告武汉市凝眸名目眼镜店有效送达前,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300元,后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