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1民初1277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欧乐福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昆承湖村。
经营业主:李小红,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欧乐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欧乐福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欧乐福购物广场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6.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