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初83号之二 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泰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尧(GERALDZHEYAOYIN),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华申路180号综合楼第4层401B部位。
法定代表人:约翰·R·皮勒(JohnRPeel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飞,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043.5元,减半收取计276021.75元,由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费30元,由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从珍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美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