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号原告王绍璋,男,汉族,1946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河北清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北孟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竹清,该公司董事长。
王绍璋与河北清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王绍璋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绍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