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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思达超市658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思达超市658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思达超市658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7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思达超市658店,登记经营者:陈剑峰,实际经营人:锁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威锋,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亚丽,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思达超市658店(登记经营者:陈剑峰,实际经营人:锁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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