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7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思达超市658店,登记经营者:陈剑峰,实际经营人:锁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威锋,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亚丽,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思达超市658店(登记经营者:陈剑峰,实际经营人:锁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