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民终2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广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原审被告:中山市基利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焦亚军。
原审被告:中山市众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水科。
上诉人佛山市广胜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基利家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众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广胜电器有限公司以已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广胜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广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广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