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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大有丰酱园、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4民初26号
案件名称河南商丘大有丰酱园、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商丘大有丰酱园,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26号原告河南商丘大有丰酱园,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诉讼代表人刘广勋,河南商丘大有丰酱园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祁宪治,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宋哲远,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商丘大有丰酱园、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主要认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郑州辖区,本案应当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系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告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商丘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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