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7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斯文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云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斯文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