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374号原告: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蒋宅工业区。
经营者:张阶军,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清,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廖旭娇,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与被告杨建清、廖旭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