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2038号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瑶,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妙蕊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幢*单元***室。
经营者:郭壮鹏,男,199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妙蕊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