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12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二联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苏中批发城。
经营者:姚武强,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王成,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二联百货超市、王成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