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374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王浩,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
本院在受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婷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