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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赢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810号
案件名称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赢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汕头市赢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10号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庆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赢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顺清。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广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兰,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赢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7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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