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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499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99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奥财大厦**楼*********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忠义社区*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昌荣。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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