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泾河老城老贾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泾干大街***号。
经营者:贾竹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泾河老城老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