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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艺多鞋厂、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2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艺多鞋厂、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艺多鞋厂,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2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艺多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

经营者:周永隆,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勋,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天华西路与百润路交接处天润城12街区集中商业(禹天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玉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明,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艺多鞋厂、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艺多鞋厂、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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