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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本果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6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本果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本果数码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08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本果数码产品经营部,个体经营者陈桂雄,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本果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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