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58号原告: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方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信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鹏。
被告:青岛恒信瑞佳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伟鹏。
委托代理人:张伟风。
原告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信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恒信瑞佳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杭州纳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