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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民辖终325号
案件名称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民辖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泮丽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毅。

上诉人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4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重复起诉必须经过实体审理不妥,且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不存在侵权,本案应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被上诉人起诉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基础证据,可确认所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但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不属于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不能以此为由排斥案件管辖权确定。

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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