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510号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
法定代表人:胡仁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远发厨具商行,经营者:郭志远。
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远发厨具商行(经营者:郭志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