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461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贤,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兴华丰齐多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经营者:陈齐瑞,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霖,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系陈齐瑞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兴华丰齐多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兴华丰齐多食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