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1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立,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杨忠想,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杨文,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杨忠想、杨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