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399号 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PhilipMorrisProductsS.A.)。
代表人:丽萨·安妮·里奇;
杨·维基斯科格。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娟娟,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悦,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杰仕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函事务所律师。
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杰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